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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新“国九条”)发布以来,监管部门进一步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其中,上述4家证券公司均涉嫌在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保荐业务未勤勉尽责。
此种情形下,券商可能会面临多重责任,包括行政处罚、自律管理措施、信誉损失以及内部问责等,对于定增参与者而言,更关注的可能是民事赔偿责任。
定增参与者若因券商未勤勉尽责而遭受损失,是可以申请索赔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场所发行、交易证券过程中实施虚假陈述引发的侵权民事赔偿案件,适用本规定。
(本文由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刘彦梅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观点。刘彦梅律师,系金融诉讼、公司诉讼律师,辽宁大学法律硕士,具有保荐代表人(投资银行)资格、证券从业、私募基金从业资格,并具备20年以上法律实务经验。目前已通过CPA审计、经济法、会计、战略、税法,是为数不多的具有投行、财务思维的律师。)(刘彦梅律师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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